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級統籌市縣2%土地出讓收入用于鄉村振興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09-16 14:37信息來源:省財政廳 作者:綜合稅政科 閱讀次數: 【字體:   收藏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

    為推進落實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關于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決策部署,加強省級統籌市縣2%土地出讓收入用于鄉村振興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經研究,制定了《省級統籌市縣2%土地出讓收入用于鄉村振興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財政廳

2022年8月28日

省級統籌市縣2%土地出讓收入用于鄉村振興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落實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關于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決策部署,加強省級統籌市縣2%土地出讓收入用于鄉村振興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意見》《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實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稱《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統籌市縣2%土地出讓收入用于鄉村振興資金(以下稱省級統籌資金),是指按照《實施方案》規定,在落實中央財政按現行規定統籌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20%、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30%政策及省財政按現行規定統籌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30%、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20%政策基礎上,省財政再按2%比例統籌市縣土地出讓收入(統籌口徑為預算科目“103014801土地出讓價款收入”)專項用于支持鄉村振興的資金。

    第三條  省級統籌資金重點用于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現代種業提升、農村供水保障、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農村教育、農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支出,以及與農業農村直接相關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等鄉村振興12個方向。

    省級統籌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上述12個方向無關的支出。

    第四條  省級統籌資金優先保障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點項目,用于重點項目的資金,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政策、標準等提出分配意見報省財政廳審核后下達。資金使用應當遵守對應項目資金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用于重點項目以外的資金,省財政廳按照各縣(市、區)國土面積、農村常住人口、糧食產量等因素測算分配,并適當向財力薄弱的大別山革命老區和皖北地區傾斜。

    第六條  省級統籌資金分配給原國家級貧困縣的金額原則上不少于從該縣按2%比例統籌的土地出讓收入金額。

    第七條  省級統籌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支出對應列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安排的支出(21208)科目下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2120804)”“農業生產發展支出(2120814)”“農村社會事業支出(2120815)”“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支出(2120816)"四個項級科目。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督促本級行業主管部門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資金不得違規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第九條  各級財政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依法接受并主動配合審計、紀檢監察和財政監督等部門與單位的監督。

    第十條  省級統籌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照有關制度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與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和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至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