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黃山市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黃山風景區管委會,黃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黃山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黃山市醫療衛生領域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黃山市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
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皖政辦〔2018〕55號),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加快建設健康黃山,建立醫療衛生領域可持續投入保障長效機制,形成中央領導、權責清晰、依法規范、運轉高效的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提高我市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供給效率和服務水平。
二、主要內容
從公共衛生、醫療保障、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能力建設四個方面,劃分我市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一)公共衛生方面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地方公共衛生服務、突發疫情應急救治與處置等事項。
1.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預防接種、重點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以及從原重大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項目中劃入的婦幼衛生、老年健康服務、醫養結合、衛生應急、孕前檢查等內容。其中,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項目內容、資金、使用主體等保持相對獨立和穩定,按照相應的服務規范組織實施;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項目在省級指導下由各地結合實際自主安排,資金不限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竟残l生服務明確為中央、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省級與市縣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具體分擔辦法為:對國家制定的補助基礎標準部分,中央財政按60%給予補助,省級財政按20%補助,縣(區)財政(含市高新區、黃山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按20%予以配套。我市原則上執行國家和省定標準,縣(區)級自行提標部分,由縣(區)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2.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全國性或跨區域的重大傳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常規免疫及國家確定的群體性預防接種和重點人群應急接種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購置,艾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包蟲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綜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適宜技術探索等內容,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3.地方公共衛生服務。全省性或跨市域的重大傳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國家免疫規劃冷鏈建設,一類疫苗接種工作補助及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艾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等地方性重大傳染病防治,重癥精神障礙及沿淮腫瘤防治等內容,劃分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市域內重大傳染病防控等公共衛生服務劃分為市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縣(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4.突發疫情應急救治與處置。全省性或跨市域的突發疫情等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救治和疫情處置,主要包括人感染禽流感等流行性疾病、自然災害衍生的重大疾病疫情等方面的應急處置,劃分為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與市縣(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財政根據應急響應等級、危及人群范圍、疫情受害程度、危害波及地域等情況安排并分配轉移支付資金,由疫情發生地財政據實安排補助資金。市域內或危害程度較低的突發疫情應急救治與處置,劃分為市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縣(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二)醫療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醫療救助等事項。
1.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根據年度籌資標準,對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予以繳費補助,明確為中央、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省級與市縣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具體分擔辦法為:對國家制定的指導性補助標準部分,中央財政按60%給予補助,省級財政按30%補助,縣(區)財政配套10%;對大學生參保的補助標準部分,中央財政對地方高校生按60%給予補助,其中省屬高校生由省級財政按40%予以配套、市屬高校生由省級與市級或學籍地財政分別按20%、20%予以配套。
2.醫療救助。包括城鄉醫療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城鄉醫療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劃分為中央、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省級與市縣(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市級財政每年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級以上財政補助資金總量的20%;區縣級財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級以上財政補助資金總量的10%。實施過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彌補。疾病應急救助由省級財政根據救助需求和財力狀況等因素統籌安排資金(含政府性基金),并統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通過因素系數法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或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市、縣(區)級財政對上級安排的疾病應急救助資金予以配套,資金規模原則上參照當地人口規模、上年度應急救治發生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三)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方面
主要包括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計劃生育家庭補助、婚前健康檢查、婦幼保健管理服務等事項。
1.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全面二孩政策調整前,只生育一個獨生子女或兩個女孩的符合條件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給予獎勵扶助,明確為中央、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省級與市縣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具體分擔辦法為:對國家制定的補助基礎標準部分,中央財政按60%給予補助,省級財政按40%補助;對獎勵扶助的省級提標部分,由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對獎勵扶助的市縣(區)提標擴面部分,劃分為市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縣(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2.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城鄉獨生子女傷殘(三級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家庭給予特別扶助,明確為中央、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中央、省級與市縣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參照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分擔辦法執行。對特別扶助的市縣(區)級提標擴面部分,劃分為市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縣(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3.計劃生育家庭補助。對省級或市以下所屬職能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依法落實獨生子女保健費政策,根據其隸屬關系、單位性質及財政供給政策給予保障或補助,分別劃分為省級財政事權或市以下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同級財政根據單位性質、財政供給政策給予保障或補助。現階段,省級財政根據補助需求、財力狀況等因素統籌安排預算資金,按照人口規模及結構、人均可用財力、人均衛生投入、目標考核等因素和一定的系數權重分配轉移支付資金,市縣財政據實安排補助資金。
4.婚前健康檢查。對在結婚登記前免費為符合條件的男女雙方提供的健康檢查服務給予補助,劃分為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與縣(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根據服務標準及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制定補助標準,由省財政與縣(區)級財政各按50%、50%分擔。市級財政補助屯溪區3萬元,用于市直婚檢人員管理和檢查。
5.婦幼保健管理服務。包括婦幼保健“四項手術”、孕環檢技術服務及其他管理服務事項,劃分為縣(區)級財政事權,由縣(區)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省級財政暫按現行政策給予適當補助。
(四)能力建設方面
主要包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衛生健康能力提升、衛生健康管理事務、醫療保障能力建設、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等事項。
1.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國家對醫療衛生機構(包括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公立醫院、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等)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按其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省級財政事權或市以下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中央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省級或市以下政府委托的公共衛生、緊急救治、援外、支農、支邊等任務的,由省級或市縣級財政給予合理補助。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省級或市以下政府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劃分為省級財政事權或市以下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省級或市以下政府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承擔上級財政事權任務的,由上級財政給予合理補助。積極完善公立醫院政府投入政策,落實省級與市縣政府辦醫責任,制定完善公立醫院政府投入機制意見。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或醫養結合機構,中央、省級與市縣財政按規定落實相關補助政策。
2.衛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內容。國家根據戰略規劃統一組織實施的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項目明確為中央、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省級與市縣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根據規定統一組織實施的衛生健康能力提升項目,劃分為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與市縣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市級根據規定統一組織實施的衛生健康能力提升項目,劃分為市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縣(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h(區)級自主組織實施的衛生健康能力提升項目,劃分為縣(區)級財政事權,由縣(區)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3.衛生健康管理事務。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健康促進、基本藥物和短缺藥品監測、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監測、婦幼衛生監測等內容,按照承擔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省級財政事權或市以下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4.醫療保障能力建設。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經辦服務能力提升(包括政府購買商業保險機構經辦服務)、信息化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內容,按照承擔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所屬機構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省級財政事權或市以下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期間,省級財政統籌中央補助資金和省級預算相關資金對醫療保障能力建設按規定給予補助。
5.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主要包括國家統一組織實施中醫藥臨床優勢培育、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挖掘、中醫藥“治未病”技術規范與推廣等內容,明確為中央、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省級與市縣(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按規定統一組織實施的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事項,劃分為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與市縣(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市級根據規定統一組織實施的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項目,劃分為市(區)縣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縣(區)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h(區)級自主組織實施的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項目,劃分為縣(區)級財政事權,由縣(區)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醫療衛生領域其他未列事項,按照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事項特點具體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規定比照享受相關區域政策的地區繼續按相關規定執行?;窘ㄔO支出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符合規劃的公立醫院基本建設支出按《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公立醫院債務化解及管理工作的意見》(皖政辦〔2017〕5號)、《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公立醫院債務化解及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黃政辦〔2017〕73號)執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和智慧醫療等財政事項,維持現行劃分格局,按現行政策要求落實經費保障責任,縣(區)級財政承擔資金兜底保障責任。
明確為省以上財政事權且確需委托市以下行使的事項,由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行使職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接受委托單位監督。共同財政事權的事項中明確由國家制定的補助基礎標準的事項,縣(區)級政府可以在確保國家基礎標準全部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內容或提高保障標準,增支部分由同級財政按規定承擔。縣以下政府制定出臺地區標準時要充分考慮區域間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確保財政可持續。
按照保持現行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的原則,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中涉及到各級財政支出基數的劃轉事宜,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聯動保障。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是一項系統聯動性工程,要與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機構改革等緊密結合,統籌實施、聯動推進、綜合施策,形成醫療衛生領域各項改革協同互動、協調共進、協力發展的良性局面。
(二)強化機制保障。縣(區)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方案和財政體制,明確縣(區)級政府在推進縣(區)域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中的職責,加大醫療衛生領域財政投入。
(三)強化預算保障。縣(區)級政府要按照確定的支出責任合理安排財政預算,根據“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和全面績效管理的要求,嚴格落實財政支出責任,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有效供給。
(四)強化制度保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全面系統梳理基礎上,按照“廢、改、立”并舉原則,抓緊修訂完善相關項目管理及資金管理辦法等制度;對醫療衛生領域財政權責劃分的相關制度予以規范,確保行政權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運行。
黃山市經濟開發區和黃山風景區根據現行財政保障體制,參照縣(區)級財政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落實本實施方案。
四、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方案為準,具體事項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
黃山市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清單
財政 事權 類型 |
權責劃分類別 |
財政 事權 事項 |
主要內容 |
支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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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大類 |
地方 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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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衛生 方面 |
中央和地方共同財政事權 |
中央、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 |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
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預防接種、重點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以及從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項目中劃入的婦幼衛生、老年健康服務、醫養結合、衛生應急、孕前檢查等內容。 |
中央財政、省級財政和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國家基礎標準部分由中央、省級、縣(區)財政按6:2:2分擔。 |
中央財政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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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全國性或跨區域重大傳染病防控) |
主要包括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常規免疫及國家確定的群體性預防接種和重點人群應急接種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購置,艾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包蟲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綜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適宜技術探索等內容。 |
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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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財政事權 |
省級財政事權 |
地方公共衛生服務(全省性或跨市域重大傳染病防控) |
主要包括國家免疫規劃冷鏈建設,一類疫苗接種工作補助及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艾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等地方性重大傳染病防治、重癥精神障礙及沿淮腫瘤防治等內容。 |
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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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區)財政事權 |
地方公共衛生服務(市域內重大傳染病防控) |
市域內重大傳染病防控等公共衛生服務。 |
市、縣(區)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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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衛生 方面 |
地方財政事權 |
縣(區)以下財政事權 |
地方公共衛生服務(縣、區域內重大傳染病防控) |
縣(區)域內重大傳染病防控等公共衛生服務。 |
縣(區)域內重大傳染病防控等公共衛生服務劃分為縣(區)級財政事權,由縣(區)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 |
突發疫情應急救治與處置(全省性或跨市域) |
主要是全省性或跨市域的突發疫情等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救治和疫情處置,主要包括人感染禽流感、自然災害衍生的重大疾病疫情等應急救治與處置。 |
省級財政與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省、市財政根據應急響應等級、危及人群范圍、疫情受害程度、危害波及地域等情況安排并分配轉移支付資金。 疫情發生地(縣、區)財政據實安排補助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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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以下財政事權 |
突發疫情應急救治與處置(市域或危害程度較低) |
主要是市域內或危害程度較低的突發疫情應急救治與處置。 |
市、縣(區)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市財政根據疫情受害程度、危害波及地域等情況安排并分配轉移支付資金,疫情發生地縣(區)財政據實安排補助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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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 保障 方面 |
中央和地方共同財政事權 |
中央、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 |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 |
根據年度籌資標準,對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予以補助。 |
對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予以補助,明確為中央、省級、市與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省級、市與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我市具體分擔辦法為:中央、省級、縣(區)財政按6:3:1分擔;對大學生參保補助部分,部屬高校生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省屬高校生由中央、省級財政按6:4分擔,市屬高校生由中央、省級、市財政按6:2:2分擔。 |
醫療 保障 方面 |
醫療救助 |
包括城鄉醫療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 |
中央財政、省級財政和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以上補助不足部分由市(縣、區)財政承擔。 醫療救助資金,市財政每年按不少于上年度省以上財政補助資金總量的20%對縣(區)予以補助,縣(區)財政每年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不少于上年度省財政補助資金總量的10%。缺口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彌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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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與家庭監測方面 |
中央和地方共同財政事權 |
中央、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 |
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
對全面二孩政策調整前,只生育一個獨生子女或兩個女孩的符合條件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給予獎勵扶助。 |
中央財政、省級財政與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國家基礎標準部分由中央、省級、市縣(區)財政按6:4:0分擔。 省級提標部分由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市縣(區)提標部分,由市、縣(區)財政共同分擔。 |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
對城鄉獨生子女傷殘(三級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家庭給予特別扶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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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財政事權 |
省級財政事權 |
計劃生育家庭補助(省級所屬) |
對省級所屬職能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依法落實獨生子女保健費政策,根據隸屬關系、單位性質及財政供給政策給予保障或補助。 |
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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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與家庭監測方面 |
地方財政事權 |
市以下財政事權 |
計劃生育家庭補助(市以下所屬) |
對市、縣(區)所屬職能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依法落實獨生子女保健費政策,根據隸屬關系、單位性質及財政供給政策,由同級財政給予保障或補助。 |
現階段,省級財政根據補助需求、財力狀況等因素統籌安排預算資金,并按因素系數法分配轉移支付資金。 市、縣(區)財政分級據實承擔支出責任。 |
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 |
婚前健康檢查 |
對在結婚登記前免費為符合條件的男女雙方提供的健康檢查服務給予補助。 |
省級與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省級制定的補助標準部分由省級與縣(區)財政按5:5分擔。 市級財政補助屯溪區3萬元,用于市直婚檢人員管理和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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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以下財政事權 |
婦幼保健管理服務 |
包括婦幼保健“四項手術”、孕環檢技術服務、人口監測預警與調查、流動人員服務管理、一次登記全程服務建設、母嬰設施建設及其他管理服務事項。 |
縣(區)財政據實承擔支出責任。 省級財政暫按現行政策給予適當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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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建設 方面 |
中央財政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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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中央所屬) |
主要是落實國家規定的對中央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政策,包括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中央所屬公立醫院、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等。 |
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地方財政事權 |
省級財政事權 |
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省級所屬) |
主要是落實國家和省規定的對省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政策,包括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省屬公立醫院、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等。 |
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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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建設 方面 |
地方財政事權 |
市以下財政事權 |
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市以下所屬) |
主要是落實國家、省級及當地規定的對市以下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政策,包括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市以下所屬公立醫院、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等。 |
市、縣(區)財政分級承擔支出責任。 |
中央財政事權 |
中央、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 |
衛生健康能力提升(國家根據戰略規劃統一實施) |
主要包括國家根據戰略規劃統一實施的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內容。 |
中央財政、省級財政與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中央財政根據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考核等情況給予補助。 省級財政根據國家規定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考核及中央補助資金等情況分配轉移支付資金。 市縣(區)財政根據國家規定的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及中央和省補助資金情況據實安排補助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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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財政事權 |
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 |
衛生健康能力提升(省級根據規定統一實施) |
主要包括省級根據規定統一實施的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內容。 |
省級財政與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省級財政根據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考核等情況安排補助資金。 市、縣(區)財政根據省規定的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及省級補助資金等情況據實安排補助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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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以下財政事權 |
衛生健康能力提升(市以下自主組織實施) |
主要包括市以下自主組織實施的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內容。 |
市、縣(區)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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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建設 方面 |
中央財政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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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管理事務(中央職能) |
主要包括中央職能部門承擔的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健康促進、基本藥物和短缺藥品監測、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監測、婦幼衛生監測等。 |
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地方財政事權 |
省級財政事權 |
衛生健康管理事務(省級職能) |
主要包括省級職能部門承擔的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健康促進、基本藥物和短缺藥品監測、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監測、婦幼衛生監測等。 |
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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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以下財政事權 |
衛生健康管理事務(市以下職能) |
主要包括市以下職能部門承擔的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健康促進、基本藥物和短缺藥品監測、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監測、婦幼衛生監測等。 |
市、縣(區)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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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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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能力建設(中央職能) |
主要包括中央職能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承擔的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經辦服務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 |
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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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財政事權 |
省級財政事權 |
醫療保障能力建設(省級職能) |
主要包括省級職能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承擔的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經辦服務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 |
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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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以下財政事權 |
醫療保障能力建設(市以下職能) |
主要包括市以下職能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承擔的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經辦服務能力提升(包括政府購買商業保險機構經辦服務)、信息化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 |
市、縣(區)財政分級承擔支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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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建設 方面 |
中央和地方共同財政事權 |
中央、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 |
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國家統一組織實施) |
主要包括中央職能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的中醫藥臨床優勢培育、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挖掘、中醫藥“治未病”技術規范與推廣等內容。 |
中央財政、省級財政和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中央財政根據工作任務量、績效考核、地方財力等情況給予補助。 省級財政根據國家規定的工作任務量、財力狀況、績效考核及中央補助等情況統籌補助資金。 市、縣(區)財政根據國家規定的工作任務量、財力狀況及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等情況統籌安排補助資金。 |
地方財政事權 |
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 |
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省級統一組織實施) |
主要包括省級職能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的中醫藥臨床優勢培育、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挖掘、中醫藥“治未病”技術規范與推廣等。 |
省級財政和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省級財政根據工作任務量、財力狀況等情況統籌安排補助資金。 市、縣(區)財政根據省規定的工作任務量、財力狀況及省級補助資金情況統籌安排補助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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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以下財政事權 |
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市以下自主組織實施) |
主要包括市及縣(區)職能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的中醫藥臨床優勢培育、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挖掘、中醫藥“治未病”技術規范與推廣等。 |
市、縣(區)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