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黃山市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
《黃山市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黃山市財政局
2021年12月31日
黃山市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
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6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實施意見》(皖政〔2017〕83號)、《安徽省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皖財教〔2019〕1139號)以及《黃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市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黃政[2018]6號)文件精神,現就我市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定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認真落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決策部署,立足我市實際,把握科技工作規律和特點,堅持問題導向,抓緊形成完整規范、分工合理、高效協同的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加快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財政關系,為建設更美麗更富裕更文明的現代化新黃山提供堅強的科技支撐。
(二)基本原則。
——科學厘清政府與市場邊界。進一步明晰政府與市場支持科技創新的功能定位,科學合理確定政府科技投入的邊界和方式。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引導激勵企業和社會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點支持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前沿、社會公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動。
——合理劃分市級及以下權責。落實財政事權由中央決定的要求,根據科技事項公共性層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圍等屬性,科學合理劃分科技領域市級及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市以下財政側重支持與市以下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關鍵核心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科技創新基地、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等,構建各具特色的區域創新發展格局。
——統籌推進當前與長遠改革。全面系統梳理科技領域各類事項,加強與科技體制機制改革的協調聯動,進一步優化科技創新發展的財政體制和政策環境。在保持科技領域現行財政政策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對劃分明確的事權認真貫徹;對現行劃分較為科學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項予以確認;對現行劃分不盡合理、改革條件相對成熟的事項進行調整;對尚不具備改革條件的事項,暫時延續現行格局,視情適時調整;對改革中新增的事項,按規定及時明確。
二、主要內容
全市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為關鍵技術研發、創新主體培育、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科學技術普及、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等方面。
(一)關鍵技術研發。對全省優勢產業(領域)前沿引領技術、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發的事項,確認為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的,如省科技重大專項等,按財政歸屬級次由市直、所在區縣、高新區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市級設立的應用研究和技術研究開發方面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及省科技獎,由市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二)創新主體培育。對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等,確認為市級和區縣、高新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級財政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三)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對省實驗室、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等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的補助,確認為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的,市級以下支出責任由市級財政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相應部分。市級自主建設的科技創新基地,確認為市級和區縣、高新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級財政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支出責任。
(四)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對我省圍繞建設高層次科技人才隊伍等科技人才引進培養專項,股權、債權激勵部分由區縣、高新區財政根據相關人才團隊創新創業計劃結合實際承擔相應支出責任,研發補助由市級財政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相應部分。市級自主實施的科技人才引進、培養支持等人才專項,確認為市級和區縣、高新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級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支出責任。
(五)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對全省通過后補助、創投引導等財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確認為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的,市級以下支出責任由市級財政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相應部分。對全市通過自主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入,并通過扶持眾創空間、科技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平臺和技術轉移機構等,支持當地重點產業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確認為市級和區縣、高新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級財政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支出責任。
(六)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對推進全省區域創新體系建設財政負擔資金,確認為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的,市級以下支出責任由市級財政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相應部分。市級根據本地區相關規劃等自主開展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院士工作站、農業種質資源庫(圃)、農(林)業綜合試驗站、農技推廣示范基地、農業科技園區、創新型縣等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確認為市級和區縣、高新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級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支出責任。
(七)科學技術普及。對全省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提高全民科學素質等工作的保障,確認為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的,市級以下支出責任由市級財政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相應部分。市級及以下開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級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支出責任。
(八)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對我市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方面的補助,按照隸屬關系分別確認為市級或區縣、高新區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對引進“大院大所”、設立新型研發機構等改革和發展建設方面,確認為市級和區縣、高新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級財政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相應部分。
(九)科技領域的其他未列事項。市級基本建設支出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主要用于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事項、市級財政事權??萍脊芾砼c服務,高校、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現行管理體制和經費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項,按照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事項特點具體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三、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推進市級及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內容。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確保改革工作有序推進。
(二)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始終堅持把科技作為支出重點領域,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持續加大財政科技投入力度,確保財政科技投入只增不減。根據“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和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嚴格落實各級、各部門財政支出責任,提高財政科技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科技領域預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實施效果。
(三)協同深化相關改革。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與深化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科研經費管理改革、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探索等緊密結合,統籌實施、聯動推進、綜合施策,形成更加符合科技創新規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資源,更加激勵科研人員創造性活動,更加強化科技與經濟社會緊密結合的良性科技創新局面。
(四)推動改革任務落實。各有關部門根據本方案,在全面系統梳理的基礎上,抓緊修訂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各區縣、高新區可以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本地財政體制、科技事業發展情況等實際,合理劃分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加強法治化、規范化建設。
本實施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黃山市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
責任劃分清單
權責劃分類型 |
財政事權 事項 |
主要內容 |
支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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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 |
關鍵技術研發 |
全省優勢產業(領域)前沿引領技術、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發的事項,如省科技重大專項等。 |
市級以下支出責任按財政歸屬級次由市直、所在區縣、高新區財政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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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財政事權 |
市級設立的應用研究和技術研究開發方面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及省科技獎。 |
由市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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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和區縣、高新區共同財政事權 |
創新主體培育 |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等。 |
由市級財政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相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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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 |
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 |
對省實驗室、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等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的補助。 |
市級以下支出責任由市級財政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相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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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和區縣、高新區共同財政事權 |
市級自主建設的科技創新基地。 |
由市級財政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相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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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和區縣、高新區共同財政事權 |
科技人才隊伍建設 |
對我省圍繞建設高層次科技人才隊伍等科技人才引進培養專項。 |
股權、債權激勵部分由區縣、高新區財政根據相關人才團隊創新創業計劃結合實際承擔相應支出責任,研發補助由市級財政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相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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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和區縣、高新區共同財政事權 |
市級自主實施的科技人才引進、培養支持等人才專項。 |
由市級財政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相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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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 |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
對全省通過后補助、創投引導等財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
市級以下支出責任由市級財政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相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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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和區縣、高新區共同財政事權 |
對全市通過自主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入,并通過扶持眾創空間、科技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平臺和技術轉移機構等,支持當地重點產業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
由市級財政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相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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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劃分 類型 |
財政事權 事項 |
主要內容 |
支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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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 |
區域創新體系建設。 |
對推進全省區域創新體系建設財政負擔資金, |
市級以下支出責任由市級財政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相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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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和區縣、高新區共同財政事權 |
市級根據本地區相關規劃等自主開展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院士工作站、農業種質資源庫(圃)、農(林)業綜合試驗站、農技推廣示范基地、農業科技園區、創新型縣等區域創新體系建設。 |
由市級財政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相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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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 |
科學技術普及。 |
對全省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提高全民科學素質等工作的保障。 |
市級以下支出責任由市級財政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相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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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和區縣、高新區共同財政事權 |
市級及以下開展科普工作的保障 |
市級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區分不同情況分別承擔相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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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以下財政事權 |
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 |
對我市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方面的補助。 |
按照隸屬關系分別確認為市級或區縣、高新區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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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和區縣、高新區共同財政事權 |
對引進“大院大所”、設立新型研發機構等改革和發展建設方面。 |
由市級財政和區縣、高新區財政分別承擔相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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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 |
科技領域的其他未列事項。 |
市級基本建設支出。 |
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主要用于省級與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事項、市級財政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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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管理與服務,高校、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
按照現行管理體制和經費渠道保障或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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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列事項 |
其他未列事項。 |
按照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事項特點具體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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